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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税

税收

直接税是指税负不能转嫁,而由纳税人直接负担的税收。如人头税、所得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税收以税负能否转嫁为标准,区分为直接税与间接税,但观点也不尽一致。有的以课税主体为标准,认为凡纳税人与负税人相同者,就为直接税;反之则为间接税。有的以立法者意图为标准,认为凡立法者预期税负不能转嫁的税,为直接税;反之则为间接税。有的以税收来源为标准,认为凡来源于财产和生产经营所得的税为直接税;反之则为间接税。

  • 中文名

    直接税

  • 外文名

    direct tax

直接间接

直接税

直接税与间接税的分类方法是以税收负担能否转嫁为标准的。所谓直接税,是指纳税义务人同时是税收的实际负担人,纳税义务人不能或不便于把税收负担转嫁给别人的税种。属于直接税的这类税收的纳税人,不仅在表面上有纳税义务,而且也是实际上的税收承担者,即纳税人与负税人一致。在世界各国税法理论中,多以各种所得税、房产税、遗产税、社会保险税等税种为直接税。

间接税

税收以税负能否转嫁为标准,区分为直接税与间接税,但观点不尽一致。有些人从管理角度上来解释,认为直接对最终纳税人所征收的税就是直接税,而要通过第三者(如批发商)征收的税则是间接税。按这种解释,所得税是对收入取得者征收的税,没有经过第三者,称之为直接税;增值税、消费税不是对消费者征收而通过了第三者,这些税就是间接税。也有人依立法者的意图为标准,凡立法预定税收负担不会由纳税人直接承受,而可以顺利转嫁给别人,这些税就是间接税;而立法者的意图是使某种税的纳税人即是税负实际负担者,不能转嫁给别人的,为直接税。这种分类方法实际是主观判断,立法者不能预期到什么税能转嫁,有些预期能转嫁的在实际上无法转嫁,而有些预期不能转嫁的则可以转嫁。还有人以税源为划分标准,对收入征税的就是直接税,而对支出征税的则为间接税。按这种分法,所得税为直接税,消费税为间接税。

特点

直接税以归属于私人(为私人占有或所有)的所得和财产为课征对象,较之对流通中的商品或劳务的课税而言,有突出的优越之处:

1.直接税的纳税人较难转嫁其税负。

2.直接税税率可以采用累进结构,根据私人所得和财产的多少决定其负担水平;同时,累进税率的采用,使税收收入较有弹性,在一定程度上可自动平抑国民经济的剧烈波动。

3.直接税中的所得税,其征税标准的计算,可以根据纳税人本人及家庭等的生活状况设置各种扣除制度以及负所得税制度等,使私人的基本生存权利得到保障。

因此,直接税较符合现代税法税负公平和量能纳税的原则,对于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和社会保障的满足具有特殊的调节职能作用。

缺陷

不可避免,直接税也有缺陷:

1.纳税人直接负担重,征收阻力大,易发生逃税、漏税,税收损失较大;

2.征收方法复杂,要有较高的核算与管理水平。

关系

直接税的存在与商品经济的稳定发展有着密切关系。

1.在经济发达国家中,首先,国内、国际市场广泛,交易频繁,交易额巨大,要求税收必须尽可能地对商品流通和市场竞争不发生或少发生制约作用,而直接税特别是所得税,是对收益额课征,直接向个人或企业开征的税,能够适应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2.其次,社会成员贫富悬殊现象日益严重,矛盾趋于尖锐。直接税特别是所得税具有课征、税负公平的特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平均社会财富,缓解社会矛盾。

3.再次,国民收入显著上升,所得税税源丰富。直接税中的所得税,可以对这部分财富课税;以满足国家的财政需要。

4.最后,经济管理、税收管理水平较高,为直接税的征收提供了条件。

与贫富差距

中国人均收入水平还比较低,但中国不同居民间收入悬殊非常大。提高直接税比重,恰恰要解决有关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的收入差距悬殊问题。”

“在税务系统里面,有人提出直接税比例提高是一个自然过程的观点,我是不同意的。如果你认为是自然的过程,那就否定了税制改革的重要性。”

在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中,以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为主体的间接税占比达68%左右,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为主体的直接税占比达25%左右,此外还有一些小税种。从比例关系上来讲,我国是比较明显的间接税制度。

虽然楼继伟日前接受采访时表示,我国间接税为主的结构不会变,我国不会取消间接税,但他同时指出,我国直接税比重低是事实,未来改革会增加直接税比重。

国家发改委经济研究所财政金融研究室副主任许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解释道,间接税隐含在价格里面,通过消费的渠道征收比较容易,这是其有利的一面。“然而需要指出的是,随着居民收入的提高,消费在其收入中所占的比率下降。由于间接税的征收是建立在消费行为上的,所以富人并没有因为富有而更多地为国家交税。穷人因为有比较固定的消费行为,也并没有因为穷而少交税。”他强调道“间接税不利于调节收入分配是其最主要的弊端。”

专家指出,中国社会的基尼系数比较大 ,有观点称已经到0.49。在这样的背景下,改变直接税和间接税的比例关系非常迫切。许生建议:“使直接税提高到占45%左右,间接税占50%左右。这样的配比更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改变贫富差距比较大的社会状况。”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会长宋晓梧则认为,我国应该逐步由以间接税为主的税收体系过渡到以直接税为主的税收体系。“增值税、营业税这种间接税为主的税收体系是鼓励投资的税收,我们这些年经济高速增长的秘密在于各级政府都是发动机,都是投 资 主 体 , 都 有 极 高 的 投 资 积 极性。”宋晓梧继续说,“但是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现有的税收体系带来的问题越来越突出。”

同时,在地方财权事权不适应的情况下,“如果过渡到以直接税为主,还有一个好处是可以稳定地方财税收入”,宋晓梧解释说:“因为以所得税为主的直接税体系与地方聚集的人口和厂房、居民住宅相联系,以之作为税收基数更有利于稳定地方的财政收入。”

专家指出,我国的税负水平居于发展中国家的中等水平,处在比较合适的区间。改变直接税与间接税的比率关系,需要在保持宏观税负稳定的前提下,通过税种的搭配使直接税上升、间接税下降。

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

未来发展

税收是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也是社会财富再分配的重要手段。因此,进一步完善我国税收制度,提高其合理性与公平性,就需要调整税收结构,增加直接税的比重。我国的总体税负水平大致居于发展中国家的中等水平,处在比较合理的区间。这就为我们在保持宏观税负稳定的前提下,对税种搭配予以调整,使直接税上升、间接税下降创造了现实基础。

具体看,首先应逐步减少“大块头”的间接税比重,为直接税的扩增预留空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营改增”,全国试点的首个申报期共减税130.13亿元,不仅有效减少间接税的规模,还有利于简化税种、消除重复征税的营业税。同时,扩大直接税比重也应有所侧重。在我国现行税制体系中,收入所占份额较大的三大间接税分别为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2012年,这三大税种所占份额分别为39.8%、15.6%和9.0%。按照当前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的方向,特别是伴随着扩内需和促消费政策逐步实施,相应的税收增长空间可以期待。

在提升直接税总体占比的同时,还应进一步调整直接税税种划分的比例。具体来说,就是在保持中央政府在国家财政主导地位的同时,提高省级政府分配比重。比如,对于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增值税、企业和个人所得税等,可逐步提高中央政府的分成比例;将资源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等较大比例留给省级政府支配。这样既能保障中央财力得到保证,又能够降低地方财政对间接税特别是“土地财政”的过度依赖,使其能够以更加充足的财力投入公共服务,并增强“转方式、调结构”的主动性。

解决直接税的税收征管难题是重中之重。间接税容易被交易双方接受,税源相对稳定,征收更为简单。直接税征收则实际操作相对困难。如果征管水平达不到开征条件,监管力量又不够,那么直接税不仅不能调节贫富差距,而且还会出现“逆向调节”,即本应缴税的人有能力逃避税收,诚实守信和没有逃避税款能力的人成为该税种的实际承担者。因此,在进行相关税收改革的准备过程中,要加强各级税收队伍的建设和培训,加大税收监管力度,避免造成税款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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