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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借款申请人的公积金在北京缴存,满足开户1年以上,连续12个月足额缴存,目前在缴存状态三个条件,同时申请人及其配偶无未还清的公积金及贴息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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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满足以下的条件: (1)借款申请人须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2个月(含)以上,同时,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正常缴存包括按月连续缴存、预缴、补缴住房公积金),且申请贷款时处于缴存状态。 (2)对于经中心审批同意,处于缓缴状态的单位,其职工在满足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2个月(含)以上,且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的条件下,可以申请贷款。 (3)借款申请人为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 (4)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不得有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记录或是政策性贴息业务记录。 提示: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时间条件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条件应同时满足;补缴不能将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时间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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