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房天下问答|哪位朋友有9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取消管理费的文件?谢谢啦$https://m.fang.com/ask/ask_99775.html$https://static.soufunimg.com/common_m/m_public/201511/images/asksharedefault.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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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位朋友有9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取消管理费的文件?谢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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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4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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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坛大班
丨Lv 3
你如果要这样的资料,可到当地工商行管部门去查看和索取。国家批示文件,此事属实,到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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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小达
丨Lv 4
国家工商总局网站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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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教授
丨Lv 4
该项收费本身违法,所以取消违法行为也没有通过文件执行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本身就缺乏法律依据。目前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唯一的法律条文是1987年8月5日国务院颁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13条之规定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和管理费。登记费和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财政部共同制定。但是这个收费从来就没有统一过,都是地方规定的,所以本身就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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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书
丨Lv 3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单位: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文 号: 发布日期:2008年08月21日 生效日期:2008年08月21日 财综[2008] 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为减轻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负担,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和改进工商行政管理,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9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 二、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所造成的减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中央财政给予适当的财力性转移支付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55号)的规定,妥善安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算,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常履行市场监管职能提供财力保障,不能因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而影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费保障水平。 四、各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加强对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或变相继续收费的,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具体网址看你提问中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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