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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购房合同 补存协议里有一条感觉房地产商太霸道了:

    购房合同 补存协议里有一条感觉房地产商太霸道了:买受人安应按贷款银或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要求缴纳首付款及提供贷款所需证件,因买受人原因导致按揭贷款不能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之内全额到达出卖人账号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本合同全额金额的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请问张律师这个合理吗? 合同的补充条款能改吗?开发商不让改。怎样保护我们的权益呢? 北京市

    地产 按揭贷款 房地产商 购房 举报

    提问者:爬爬小蚂蚁

    发布于2015-04-22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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