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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女方于婚前给予男方10万元支付买房款(该房产为一手期房,购房合同男方一人名字,无女方名字),双方离婚时约定:另一处房产归女方,女方支付男方60万元,并代替男方承担部分债务,那么能否在离婚协议中再约定女方婚前支付的10万元抵扣在60万元内,再支付男方50万元?婚前支付的10万元有男方写的收条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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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团团大叔

    发布于2015-04-21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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