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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营业税、所得税法律有明确规定由哪方缴纳吗?

    买了套安置房,由于当时卖家口头上承诺没有营业税及所得税,因此我们签了如下的条款:“涉及到甲、乙双方产权登记事宜作如下明确规定,甲方除初始产权登记即办三证(房产证、土地证、契证)所需的税费均由甲方自负外,且前提具备过户条件下,办理过户所需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必须密切配合,不能以任何理由予以推托和阻挠办理过户手续。”事后了解:安置房可免缴营业税的条件:1、 满5年免缴,其依据是:根据拆迁户与拆迁公司签订合同日起至房产过户日止。(由于卖方做了钉子户,合同与拆迁公司签的很迟,所以导致5年不到,从而产生了营业税及所得税。据了解就目前整个小区出售房子产生营业税,我们是唯一的一家。)2、 安置面积不超出拆迁面积,甲方出售房产时不需缴纳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乙方多次向甲方催讨,要求甲方按合同规定,提供甲方与拆迁公司的合同复印件未果,换句话说乙方根本不知甲方是否安置超面积购买,假始甲方不超安置面积,即始合同未到5年进行房产交易,也免缴营业税与所得税。咨询:1、按甲、乙双方的签订,乙方需要承担甲方的营业税、所得税吗?2、税规是营业税、所得税应由出卖方缴纳,出卖方可否转嫁给买方?3、按签定条款,其中的“所需费用”从法律角度包含甲方的营业费、所得税吗?4、合同签订见证人为本人的姐夫,不知可否作为证人? 北京市

    购房 产权登记 个人所得税 安置房 举报

    提问者:在老地方等你!

    发布于2015-04-16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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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a464033581 丨Lv 0
    按你们的合同理解,由乙方承担其他费用。现在新规定满两年即免交营业税。
    +1 2015-04-16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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