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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二手房补充协议中规定收到全款日期的一个问题

    我是二手房买家(乙方),需要从银行商贷,在补充协议中有一条,“其它约定”,“经过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甲方于2015年6月1日前收到除物业保障金外的全部房款”。我的问题是如果银行已经批贷,但是没有在6月1日前房贷。乙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吗?我的理解是,补充协议中没有明确说明如果这条违约后的具体措施,所以需要双方协商解决。不知道对不对。多谢!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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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常熟买房官号

    发布于2015-04-14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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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4个回答
  • 月牙廊 丨Lv 3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根据您的补充协议的其他约定来看,如果你们之间没有约定解除合同情形的,那么乙方是不能随意解除的。但是并非是完全不能解除合同,因为如果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仍然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如果交易行为达到合同法第94条情形之一的,那么乙方仍然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联系。
    +1 2015-04-14 举报
  • 尹怡人 丨Lv 3
    你好,能不能解除合同要看是否符合你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情形或者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条款。明细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还需要看到你们的合同才能确定。
    +1 2015-04-14 举报
  • 鸭梨很大2010 丨Lv 0
    1、你们的合同的““经过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甲方于2015年6月1日前收到除物业保障金外的全部房款”是对你的约束条款,你没有做到,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你不能,一定要解除,属于你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的;2、买卖任何一方随时都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的,如果解除的原因符合合同规定,不违约,否则属于单方违约,3、买卖合同的基本目的和要求是,买方按期付款,卖方按时交房,“你们协商确定了交房款的时间,就是对买方的约定”不能按时付款,就是违约,没有规定具体措施,但是法律的基本要求是违约就要承担责任的,相对方就可以解除合同的;所以你的理解不正确的;
    +1 2015-04-14 举报
  • 关注公积金 丨Lv 3
    你好,一般按合同约定处理。
    +1 2015-04-14 举报
  • zhfsgpp 丨Lv 2
    根据协议处理
    +1 2015-04-14 举报
  • 爬爬小蚂蚁 丨Lv 0
    甲方未于2015年6月1日收到除物业保障金外的全部房款,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 2015-04-14 举报
  • irishu3000 丨Lv 0
    您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1 2015-04-14 举报
  • 广州小白菜 丨Lv 2
    看具体情况,综合案情判断,详询来电
    +1 2015-04-14 举报
  • hunter_mj 丨Lv 0
    根据协议约定履行
    +1 2015-04-14 举报
  • 暮苍 丨Lv 4
    你的理解是对的。
    +1 2015-04-14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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