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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请问,我于2014年5月10签定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

    请问,我于2014年5月10签定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用来开超市。租期为2014年5月10日至2019年5月10日。由于生意不好,我不想继续租用了。这样我算违约吗?应当赔偿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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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鍾樂珊

    发布于2015-04-09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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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周金如 经纪人
    这个可以协商的,如果甲方一定要你赔偿的话也是正常的,合约这个东西有法律的
    +1 2015-04-1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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