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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们是石家庄正定小商品三期商铺的业主。该

    我们是石家庄正定小商品三期商铺的业主。该商铺分a、b、c、d、e四个区,每区四层,是由石家庄金河房地产有限公司(简称开发商)开发的。现我们将开发商期诈d区业主的行为(其它区也存在不同的欺诈行为)做如下陈述:2009年至2011年,石家庄正定小商品三期商铺铺天盖地的售房宣传广告和售铺人员的口头承诺——“商铺产权40年,前三年租金,分别按购房款的8%、9%、10%在业主购买商铺时一次性返还;三年后年租金收益不低于10%。”因此吸引了大批普通老百姓纷纷拿出自己的血汗钱购买了商铺,购买时开发商将前三年租金分别按购房款的8%、9%、10%一次性返还给了业主,业主与开发商签订了“正定国际小商品城认购协议”和“商铺返租协议书”。d区商铺的“认购协议”第五条规定,开发商应当在2010年10月31日前,将商铺交付业主。第八条规定,开发商保证商铺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开发商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开发商承担全部责任。期间,好多业主曾多次找开发商要求按期交付商铺和办理房产证,开发商一直推拖说“马上办理,并说三年的返租款已交付业主,三年内房产证肯定能办好,业主没有任何损失。”业主们大多听信了开发商的解释。返租协议分三年期和五年期(五年期规定租金不低于购房款的10%,三年期没有)两种,业主问三年和五年有什么不同,销售人员说没有什么不同,三年后租金不会低于购房款的10%。2011年下半年开始,业主们接到开发商电话通知要求业主去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开发商在合同中将购房款数额写成总房款扣除三年租金后价格(如当时购买10平米商铺,每平米10000元,总房款本应10万元;可开发商写成扣除前三年8%、9%、10%租多后,变成了万元。)。当时业主们就提出了异议,但开发商解释说“到房管所办理房产证时,业主们可以少出一部分税金,不会影响业主以后收益。”并说根据“认购协议”第九条规定(业主在接到开发商通知按签《商品房买卖合同》10日内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本协议自行终止。如因业主原因,未能如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视为放弃购买该商铺,开发商有权将该商铺对外出售,业主所交房款不予退还。),如果业主不签合同房款不予退还。因此,业主们再次听信了开发商的解释和劝说,不得不签订了该合同。没想到这只是开发商欺诈业主的开始。签订合同后,开发商还以要到正定房管所备案为由,将一式四份合同全部扣下,业主连一份合同都拿不到手。2013年10月31日,d区商铺三年的租期已满。业主们迟迟拿不到商铺交付的任何官方材料和房产证。只是接到开发商电话通知,要求业主与另一公司盛世金河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重新签一份两年期的租凭协议,按购房款的%给租金,并且还要扣除%的管理费,下一年还不给订返租比例,要看市场经营情况再定租金数额。大部分业主还接到了开发商售铺人员的口头通知—“商铺确权面积比合同约定面积小了几平米”。不仅面积误差比远远大于法律规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而且给业主退款按“总房款扣除三年租金后价格”的单价退款。对于这样的霸王条款,业主们实在是无法接受,因此,业主们去找开发商理论维权,并提出如下三项要求:①要求开发商按当时承诺的不低于购房款的10%支付租金,并且不得违反原来返租协议,巧立名目收取管理费;②要求开发商纠正期诈业主的行为。一是重新按照原来的购房款签订购房合同,并开具三期商铺的房款正式发票,明确办理房产证的时间;二是面积确权后,应当出具由房管所签发的证明,并按返租前的购房单价退还差额款;③签订的正式购买合同,购买者有权持有一份,开发商不得以各种理由扣押不给业主。④如果开发商不能答应以上三项正当要求,我们要求给我们退还全部房款。即使按照后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逾期超过60个工作日买受人有仅选择退房。),我们也有权退房。况且这样的合同根本就是开发商欺诈业主签订的合同,应视为无效合同。在业主们多次找开发商管理层理论没有任何答复的情况下,我们又多次找正定县政府、县信访局反映上述要求。我们反映的问题一直得不到明确的答复和解决。让我们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可是我们手里现在只有一份《认购协议》,正式的《购房合同》被开发商扣下,我们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要求开发商按原来的购房款给我们退款退房 北京市

    提问者:闽南歌专卖店

    发布于2015-03-25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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