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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建设项目选址管理

    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规[1991]583号)第七条:地级、县级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的建设项目,由该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如果项目建设在县级市范围内,有地级市发改委审批立项,按此要求应由地级市规划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而城乡规划法又明确属地管理原则,是否矛盾? 北京市

    建设项目选址 发改委 举报

    提问者:lnwxj88888

    发布于2015-03-25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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