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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区地下停车场,卖给业主合法么?该怎样定价?

    我们小区开发商现在以5.5万元一个地下停车位卖给我们,没有产权证,没有其他手续,只有个收据,不然不让停车。这种行为合法么?价格怎样才合理?有懂法的朋友帮下忙?谢谢!!

    业主 产权证 开发商 停车场

    提问者:狗狗叫卡卡

    发布于201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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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binbinhou 丨Lv 1
    不合法 可到相关部门投诉 回答人的补充2010-10-29 11:19一、室内停车场:1、摩托车:首1小时内免费,6小时内1元,6小时以上每9小时1元,月租55元。2、小车:首1小时内免费,6小时内5元,6小时以上每2小时1元。月租为350元。3、大车:首1小时内免费,6小时内10元,6小时以上每2小时2元,月租550元。购买车位的,汽车位按不高于50元/月?辆的标准收取,摩托车位按不高于5元/月·辆的标准收取。二、露天或简易停车场:1、摩托车:首1小时内免费,6小时内1元,6小时以上每9小时1元,月租45元。2、小车:首1小时内免费,6小时内3元,6小时以上每2小时1元。月租为180元。3、大车:首1小时内免费,6小时内6元,6小时以上每2小时2元,月租280元。以上标准为最高限价,下浮不限。如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留有关票据等资料并拨打我局物价检查所24小时投诉电话:12358,以便查处。此复回答人的补充2010-10-29 11:22地下停车场作为公共配套设施,是建筑物的辅助设施,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随土地使用权转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第二十四条规定:”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由于小区业主已经取得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及相应获得土地使用权,则作为同一土地地下公用建筑的停车场,应一并取得共有产权。《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13条规定中”房地产首次转让合同对停车场、广告权益没有特别约定的,停车场、广告权益随房地产同时转移”,即为此意。同时,地下停车场应当进行分摊。按照共有建筑分摊原则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等不应分摊,而作为公共使用的地下室则应分摊。地下停车场既然作为公共使用的。发挥实际功能的建筑物,则应当属于分摊的范围;也就是说,非独立使用的地下停车场应当进行分摊,若开发商不将其建筑成本分摊,反而与分摊原则相悖。实际上,开发商开发一个项目,其所有投资均要从售房收入中收回,地下停车场不参加公共建筑面积分摊,不对外销售,但开发商肯定会将地下停车场的建设成本转嫁到可售房屋上,因此规定地下停车场属于分摊范围,其产权为业主共有产权从实际上来说也是合理的。2004年9月中旬武汉市出台的《普通住宅小区内车辆停泊服务费指导价格》也否定了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凭借停车场所有权收取租金的作法。据介绍,与武汉市过去小区停车费的构成(场地租金和泊车服务费)不同,这次出台的指导价格剔除了场地租金一项,仅保留了泊车服务费。车辆停泊服务费则是指在指定的停车场地(含室内车库),为维护保养场地设备设施、相关道路及管理所发生的人工、原辅材料费用等,不包括场地(车库)租金。因此笔者认为,应当由法律直接规定地下停车场作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进行分摊,其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有,由全体业主决定如何使用、如何平衡有车与无车业主之间差异,由业主委员会具体实施。业主委员会可委托有专门经营管理经验的物业公司或其他机构经营,所获收益除支付受托单位劳务报酬外,其余由全体业主共享。
    +12 2010-10-29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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