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房天下问答|怎么看待2011年8月12日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https://m.fang.com/ask/ask_9485791.html$https://static.soufunimg.com/common_m/m_public/201511/images/asksharedefault.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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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8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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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bo6847
丨Lv 4
新婚姻法解释三最受争议的无外乎为第七条关于“父母出资房产归个人”的规定以及第十条“一方婚前 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的规定,关于这两条的原文就不在这里重复了,在这里,我只想谈谈我个人的一点看法。 对于第七条,如果夫妻双方在结婚后,一方的父母全额出资为其子女购买房产并将此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我认为法律将此规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是合情合理的,我相信另一方对此也会表示理解;但问题是,现在中国的房价如此之高,即使很多父母为其子女买房,也并非一次性付款,而是以子女名义向银行申请按揭,父母赞助首付,并将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如此,我们还能认为此时房产仍归一方所有吗? 我认为,此时若再将房产理解为归一方所有,将对另一方是严重不公的。 客观地讲,该套房子可以看作只有少部分的钱(首付)是由一方父母赞助的,而绝大部分则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来支付的,因此,该房产更适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对于父母赞助的部分,我认为可以视为一种债权;或者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而该条件实际是一种隐性的条件,是大家都默认的条件,是以小两口保持夫妻关系为前提,通俗地讲,就是如果小两口能和和睦睦过一生,则该比首付款自然就不用偿还了,如果万一将来小两口闹离婚,则该首付款应算上利息视为小两口的共同债务,由小两口分担; 如果双方父母均有出资,情形也是一样的,双方父母均有出资,且双方的出资额加起来足以一次性支付全额房款,则,该房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反之,如果双方的出资只是首付,绝大部分是由夫妻双方共同收入偿还,则该出资应视为双方父母对小两口所享有的债权或者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理由不再赘述;如此,方能让各方的心灵均不受伤; 此外,关于《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有关立法人员虽然对此作出了解释,且解释也有一定的道理,但仍难以让众人接受,原因很简单,民间传统是男方提供住房,女方提供嫁妆(住房装修、生活家居用品等其他动产);结果,虽然同样都是花了钱,男方的住房升值了,女方的嫁妆贬值了,男方一旦要和女方离婚,女方就几乎是净身出门了;相信这样的后果,谁也不愿意看到,立法者的初衷也并非如此,可是对于房产这样重大的资产,又实在是不得不审慎分割; 对于婚前由一方一次性全额出资购买的房产,自然是没有争议的,但对于婚前按揭购买,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情形;我认为根据首付情况和按揭情况,应当适度保留一点权利给法官,让法官行使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根据实际情况将房产分配给男方或女方,由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况且,一味地规定“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实际上也剥夺了另一方购房的福利,根据深圳目前的政策,“非深户家庭已有一套房产的,不得另行购买房产”以及“家庭第二套房只能提取部分公积金”、“第二套房贷贷款首付成数提高、利率提高”等等都意味着,一旦有一方在婚前已经购买了房产,那么在婚后,另一方也将失去买房的资格和权利,或者将要付出更大的代价来买房;否则,心灵将永远过着“寄人篱下”的生活; 值得庆幸的是,立法人员也考虑到了问题的复杂性,并没有作出一刀切的规定,而是充分尊重民众自己的意思,同时也给予了法官一定的裁量权,如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而不是“应当判决”等等,如此,大大减少了“表面上公平,实质上不公”的局面。 我的建议就是,除非法律已经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否则,夫妻双方最好对某些财产,尤其是房产作一个明确的约定,不要觉得面子上过不去,人哪,有时候,面子上虽然过去了,心里上的那个坎却总留有阴影,其实,这种心里上的别扭更会影响夫妻之间的感情;对于这一点,是时候学一学其他某些发达国家的人们了,婚前婚后的重大资产,归谁所有,谁占多少份额,约定清楚,然后去做个公证或律师见证,最后再洒洒脱脱地过日子,谁也不用担心谁,谁也不用防着谁,人生短暂,不要把太多的时间花在了你争我斗上面!而应好好珍惜眼前的幸福!显示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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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又臻
丨Lv 2
作为一个已婚男士,在微博上说了几句,转帖到此。此次司法解释的核心精神是:婚姻财产关系应符合物权法。简评:大错特错!理由:该解释鼓励同居,而非结婚:婚姻财产关系和同居财产关系似乎已无区别(唯一区别是同居关系中另一方是没有继承权的);既然无区别,拍婚纱、办酒席,费那个劲干嘛?这个婚不结也罢;财产关系在离婚时拎得太清了,简直就跟没发生过婚姻这件事似的,犹如南柯一梦、一切照旧,只是岁月已老;鼓励消灭家庭主妇:女性生育避无可避,付出艰辛男性无可替代;但男方似乎无需付出任何牺牲。还好,女方可以任意堕胎而不侵犯男方生育权;但这不是明摆着煽风点火么?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现在似乎好断了,但,各位仔细想想,家务事拎清了,那还叫家务事吗?那叫合伙。离婚离的如此了无牵挂、清清爽爽,要结婚做什么?法律上的婚姻制度还有无存在必要?用物权法、合伙企业法处理得了。你侬我侬、蔫蔫乎乎、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这才有约束嘛有看官肯定会说了,两个人感情破裂,勉强在一起有什么意思?我说有意思:俩人相知相守,到准备一辈子同行,不容易。感情破裂?往往都是小误会开始。离婚有门槛,能让人有点顾虑、有冷静期,床头吵架床尾和;没门槛,轻易就离了,然后,后悔,准备复婚?结婚多烦呀,离婚容易多了其实我并不那么在意两个人之间的感情那点破事儿:你们自己选的对象,选错了,自己负责!我在意的是小孩的成长,单亲家庭啊,想想都无辜可怜。婚姻制度就应该让年轻父母们担点责任,别太轻率谈分离!这是替天底下的宝宝们说的。还有看官可能会说,这个解释对付的就是那些婚姻骗子。目标直指奔着钱去、期望嫁入豪门的拜金女。但我又要反对了,你当男人都是傻子啊,你付出青春肉体,我付点钱,市场交换、自愿有偿,干法律何事?那是道德问题、市场问题、个人选择问题。何况,真要嫁入豪门,未必有好果子吃。再啰嗦一句:你敢担保,男骗子比女骗子就少?!小结:以上分析,关键不在于保护妇女同志的利益,而在于保护婚姻的稳定性、进而保护婚生子女的利益;关键不在于个案当中财产分配的公平与否,而在于婚姻制度本身的修正对将来千万男女的导向。补充:从评论来看,有些网友可能有些误解我的观点,有必要做几个名词解释。【婚姻功能】作为法律制度的婚姻,最大的功能不是保障男女双方的感情(感情是法律能保障的吗?),而是承担社会功能:1、人类繁衍、生儿育女,保证婚生子女幸福健康成长;2、老来伴,老来有个伴——老头老太的相依相守给整个家族的意义不言而喻;3、构成社会基本单元,促进和谐团结。你看,这里面哪个功能不需要“劝和不劝离”?但恰恰这次新的司法解释,就是劝离的。【男女平等】请注意,是“男女平等”,不是“男女相同”。我对婚姻的观点是:夫妻应当共同奋斗,但奋斗的内容不应当一样(即应当分工)。(1)现在所谓的妇女解放运动、男女平等,其实对女性十分不公平。家庭、事业双重要求,是对妇女同志莫大的压力:即要求妇女同志能持家,也鼓励女性在外闯荡。在现代分工专业社会,偏偏家庭不进行合理内外分工,实在是一种退步。我的身边,看到太多的女强人事业成功、家庭离散。(2)每个人一生的精力都是有限的,不可能十全十美。退而求其次,夫妻应当适当分工,主内主外协同作战;主外者固然须承担经济支柱,主内者掌控家庭运转也是功不可没。但恰恰这次的司法解释,是不太承认主内者功劳的。【家庭主妇】我主张妇女主内,即反对消灭家庭妇女。(1)从效率上讲,一方面女性天生的细腻、耐心、顾家等特性更适合持家,另一方面在目前的社会状态下、女性在外闯荡往往是事倍功半。(2)我同意妻子应该向丈夫要求资金支持,也同意妻子应该享有独立账户。但,我不同意女性在大陆现行环境下脱产当全职太太。理由:财政自立才有平等对话,融入工作才能防止社会脱节,经常外出才不会抑郁臆想老公外遇——女权主义下的家庭主妇是男人真正的噩梦。所以,女性应当选择相对轻松的职业、适当顾家;而由于当今社会职场环境,还是大体上由男人在江湖上闯荡为好。一个家庭,不可能两个人都侧重事业,那样的话,受伤的不仅是夫妻感情,更重要的是小孩成长。当然,每个家庭的情况都不同,尊重个人选择。【生育贡献】女儿没出生前,我很难真正体会女性生育的痛苦和艰辛,也不清楚母乳喂养对小孩的好处和半夜多次起来喂奶的辛苦。男人不容易,女人更不容易,是个人都不容易;但大人不容易不是我考虑的重点,重点是小孩的成长。曾经有位香港中文大学的朋友饭间聊起产假,说香港是没有产假的,最多一周时间,与内地劳动法的3个月有天壤之别。初觉惊讶,香港的法治难道还不如大陆?但细一想其实有理:与日本妇女全职家务类似,香港似乎也鼓励生完小孩即辞去工作,待养大后再寻新工作。记得当年美剧《成长的烦恼》也有类似情节,美国似乎也是如此。【同居与婚姻】解释到现在,两者的区别应该已经很清楚了:同居、分手没有法定登记,结婚、离婚都有法定程序。因此,相对来说,作为整体,婚姻比同居更有维持的可能性。如果将法定程序的难度提高,更容易对双方有约束;更重要的是,更容易对婚生子女有保障——注意,这个保障不是指金钱权利上的,而是指父母加上小孩,完整家庭的温暖。如果离婚越来越容易,跟同居一样,我认为不是好事情。总之,新婚姻法解释会导致离婚更容易,最受伤的是小孩,而非女方。 显示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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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zq1900
丨Lv 3
我是女人,不懂法律,贪财好色并且头发长见识短那种。我觉得现在而今眼目下这个新解释蛮好,我并没有觉得自己的利益受到了什么伤害。据说法律无外乎人情。人情都淡薄如纸,大家都凶狠狰狞的时候,谁都指不上,自己靠自己,男女都一样。从这个意义上说,这是一种公平。女人不见得需要那些白纸黑字的废话来保障。男人也不见得因为有了这样的规定而更有安全感。出来混,都不容易,迟早是要还的,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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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bejuju
丨Lv 0
其实婚姻法解释三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并不会出现什么所谓的,女方利益受损的问题。婚姻法解释三中的 第八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首先来说,这条条文的规定不论是男方父母出钱还是女方父母出钱,将产权登记在自己孩子的名下,都是一样的。所以说并没有任何女性歧视的问题在。再者,这条条文的规定只是进一步的,明确之前的法律规定。即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把当中的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情形中,父母把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情况确定下来。网上各种什么,女方利益受损的言论。原因不外乎,在中国普遍的情形是,女方嫁到男方,这样的法律使得女方在婚后不能分到房产。 但是我们应该注意的是,女方平白无故在没有任何出资的情况下分得房产的情形是不合理的。即便有人会说,女方在家中的作用是无人可以取代,应该分得一半的家庭财富,可是,这种家庭财富,也应该是婚姻家庭成员,即夫妻二人,共同生活奋斗而来的。而父母明确赠送给个人的财产,不能确实的赠送给个人,却是对于自己物权的处分权能得不到实现,处分权收受损害。再者说,婚姻中夫妻双方理应坦诚。在和谐的婚姻关系中,妻子是没有必要要那份房产的,即便需要,只需叫老公去把房子登记改成两个人名字就是了。 主要的问题还是出在不和谐,或是夫妻双方存在不信任的婚姻中。怕婚姻终结的时候,自己得到的变少。但是,这种得到是否是有理有据的,是我们应当思考的。不是说,青春无价,你给多少都不算多,这种说法,并不能在公平与法律上站住脚。具体到 夫妻双方,还有父母的权利、意志的到体现,才能真正的以理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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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o2710
丨Lv 0
刚才专门咨询了一个从事法律审判多年的朋友。她给我的解释如下(她用的是很平实的我能听懂的语言,我再转述,或许会有一些偏差……):1、新出来的司法解释不存在偏袒任何一方的。2、网络上传出的女方利益受损是因为中国传统婚姻中,都是男方出资购房,在原婚姻法中,双方共住8年则房子属于双方共有,离婚后平分财产什么的。但事实上,这种情况没有最大限度保护个人私有财产。3、新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出现,说白了就是讲个人私有财产的利益保护最大化(比较学习西方法律)。而婚姻,现在看来,就是类似契约的关系。即法律其实是淡漠了一些婚姻的精神属性,而提高了个人财产在婚姻后的物质属性。4、举例如下:若男方父母购房,付了首付30万,婚后男女的工资是绑定在一起的,共付房贷。5年后,双方共付房贷20万,同时,房子升值10万,此时双方决定离婚。此时,根据新婚姻法,则30万归还男方父母,10万因其本身属性为房子本身升值,也归还给男方父母。已付的房贷,则根据比例分摊。即新解释中的赔偿解释。5、网络上新说法“原来爱我就给我买套房子已失效,现在爱我就把我的名字写在房产证上”是没有用的。因为房产证后来都可以取消的,在上庭的时候,看的是最原始的出资证明。6、她最后给我的建议就是:作为女孩子,在这个时代结婚,国家给予女性其实没有过多的保护(保护妇女儿童条理的确是有,但是在婚姻这种“契约关系”中,是处于和男性平等的待遇的,即不小于,也不大于)。所以,女生要独立,房子问题不要想许多,自己能有房子最好,没有房子也要保证起码的经济独立。说到底,这个社会已经让女人得承担比过去的更重的负担。另外,婚约(即通常所说的婚前财产公证),她作为从法人员,是非常建议签订的。7、最后,她说,她审判了很多例离婚事件,关键还是二审的,这么多年,没有一例调解成功的。一定要离婚的情况有:一方有债务的,财产分割纠纷的,亲子纠纷的,父母都不要孩子的,父母都要孩子的,无外乎这几种。最后我个人的评论如下:如果A姑娘要嫁个男人,男方有房子,姑娘自己也通过各种方式自己买了个小房子,她想自己受了委屈可以自己去住。万一男方提出离婚,若在老婚姻法的前提下,A姑娘或许会为了房子而再拼命想维持一下婚姻,但是新婚姻法中,A姑娘就心一横”哼!离就离!我又不是没房子!“就这样,说不定本还可以挽回的婚姻也没什么好维持的了。离婚率的上升,新时代的婚姻法和婚姻观念的改变都是重要因素。唉。(欢迎法律专业人士指证,因为转述,有部分可能记不太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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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镇姑娘土土滴
丨Lv 4
法条要对比起来看,我们看看最有争议的一条,对比婚姻法解释二和解释三,加黑的地方,解释二其实操作上很不清楚,其中“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这一点,明确表示的方式其实很难定义,比如,在房产证上只写自己小孩的名字,算不算明确表示?民间可能认为这就算了,但是法庭又不一定这么认为,而婚前协议这种东西在心理上还是很难让人接受,中国毕竟传统上比较含蓄。所以在婚姻法解释三里面,对登记在一方名下做出了清晰的定义,同时对双方出资登记一方名下做出了区别对待。到这里我觉得没有什么问题,婚后双方依旧可以很含蓄的处理房产的问题,比如很多人觉得女方很亏,其实女方完全可以以没有安全感为由要求登记双方名下,虽然这样失去了以后假离婚买房的机会,但是法律已经给了你武器,你要是顾虑太多而不使用,出了事能怪谁呢?限购这种事情毕竟是短期政策,不可能要求法律对这种事情考虑太多。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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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obai813
丨Lv 0
不说男方女方,我觉得新婚姻法本身还是公平的。但加上二套房限购就是不公平了。现在认定一个家庭只能有一套房子,也就是说,婚前任意一方名下有房,结婚以后,婚姻另外一方即便名下没有房产,若再购房也被认定为二套房,从而要交更高的首付比例,面临高贷款利息甚至无法贷款的购房障碍。在这种情况下,结合新婚姻法来看,对婚前没有买房的一方未免有些不公平。婚前买房的一方拥有一套房产,并且一旦发生离婚该房产属于其自由财产,不进行财产分配。但正是由于这一套和另一方基本无关的房产,导致另一方婚后买房无法享受首套房的优惠政策,年轻人现在买房都不容易,这样一来买房难度大大加大。结果变成了有房的那一方,离不离婚都有房,没房的那一方,即便想独立买房,也要因为有房的那一方而承受更高的代价。个人认为这是不公平的。既然要保障个人财产,便应赋予夫妻双方平等的购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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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品龙网
丨Lv 3
有那么复杂吗?核心区别就是,新婚姻法认为未登记女方姓名的房产无论如何也划不到女方名下,而以前则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实这样蛮好啊,婚前就说清楚,嫁进来的时候,去过户加名字,不然不嫁。如果是独立女性,不加亦可;如果希望从男方得到好处,那趁早大家说清楚,别过了好多年才发现对方是个一毛不拔的自私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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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饭糕
丨Lv 3
这个问题已经讨论的挺充分的了,我只是觉得,其实法律没有这么大的作用啊。司法解释也不都是完全的拍脑门,而是在实际调研数据基础上做的决策,只能说在目前的社会现状之下,这样子也许更容易定纷止争。这是社会发展决定的。很多问题都不是单单一个法律所能解决的,夫妻关系问题、诚信问题、付出多少问题、丈母娘问题……这些根源错综复杂的社会问题,哪是一部法律所能完全调整的啊。而且,法律所给的正义也是动态平衡的,即使有了这个解释,我不相信以后女同胞的利益就像想象中的那样受不到保护了。哪一方都不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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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路畅行
丨Lv 4
没什么实质性的变化,已有相关法律汇总了一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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