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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关物业管理服务用房有什么具体规定?

    有关物业管理服务用房有什么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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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再见海子

    发布于2008-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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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夜寒风碎无梦 丨Lv 3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规划、设计新建住宅小区时,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物业管理服务的各项设施,并按照开发建设住宅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确定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用于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和业主活动。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建设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在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将建成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无偿移交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由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负责维修、养护,不得买卖和抵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近期出台的《天津市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管理办法》(津政发〔2005〕95号)中,对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规划、设计又作了进一步的规定:一是建筑规模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含5万建筑平方米,下同),应当按照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四确定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建筑规模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确定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二是多层住宅小区建筑规模在5万平方米以上,高层住宅小区建筑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配备独立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高层住宅小区建筑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下且物业管理服务用房设置在高层住宅内的,应当设置独立的使用通道。三是住宅小区建筑规模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为了方便管理,应当将物业管理服务用房设置在小区中心区域或小区主出入口附近。四是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不得设置在地下。
    +10 2008-04-24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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