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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作为承租方想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房东要求赔偿

    我和房东签的合同是从2007年7月18日到2008年7月18日。合同约定房租240元。可是两个月以前我提出房租有点贵,他给降到220元。当时由于信任房东,未和他签什么书面的东西证明房租降了。现在春季他又要求我交240元房租。合同上虽然签的是一个季度交一次房租,可是从第一个季度以后房租都是一个月一交的,现在突然间又变成一个季度一交,并且他的住房条件也不是很理想。我想解合同,不想租了,房东说要起诉我违约,要我赔偿他损失,并让我立即搬走,可是我的房租交到18号。请问我能住到18号么?要赔偿他什么损失?合同上倒是有一项说明说若承租方违约应赔偿出租方损失,押金不退。我在他那有200押金,我的押金赔给他我认了,毕竟咱是违约了,这我承认。可是我还要赔他其他的损失么? 懂法律的同志请告诉我如果房东起诉我的话,将会有一个什么样的程序?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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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沙河流沙河

    发布于2008-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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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sunny4moon 丨Lv 3
    1、你可以住到18号,房东应当容忍一个合理的期间,这个期间内由你寻找下一个住处并搬家。 2、赔偿损失具体要看对方举证,他要说明损失的类别,数额和与你的履约或违约等行为的因果关系。 3、起诉的话,你就等着法院给你发传票,然后提交答辩意见,按照法院的安排参加诉讼就可以了。不过,在提交答辩意见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收集对自己有利或者对对方不利的证据,以支持你的答辩意见。
    +10 2008-04-23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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