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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签订的延迟交房赔偿补充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条款不符,请问应以哪个为准?

    我于2004年6月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期房,总房款为:148928.00),交房时间为2005年12月30日(我从2005年3月开始缴纳贷款),可直到2006年1月底开发商才告之房屋不能如期交付,要到06年6月1日才能交房并要求签订赔偿补充协议(合同中约定按已交房款的万分之一/每日计算)。因当时不懂就在开发商打印好的补充协议上签字了(共计赔偿1200元),实际应为2263.70元。请问我签的补充协议是否有效?如无效我应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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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别小驴

    发布于2008-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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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油条和豆浆 丨Lv 3
    以补充协议为准。
    +10 2008-04-23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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