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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房子法院枉法裁决无碍租人家的不合理条款咋办
请点击百度,打上“百人聚众打砸抢”光天化日之下 发生在赤峰的抢劫!!!【2007年11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赤民再终字第70号本院认为:“虽然【2007年1月29日】(2007)赤行终字第12号判决书【查明】红山区房产交易中心【2002年9月29日批准成立,却将未启用的专用章盖在2002年7月24日】违反法定程序,将张金华的登记撤销。但不否认【张金华】登记的事实。”又说“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面对如此的造假,撤销的登记还有事实吗?哪个法官不懂法?盖章的人标注04.5.27。这就是真正造假的时间。又将耿国孝的厅判给张金华,2009年9月17日高院开庭审理。耿国孝提供出所有证据,并要求确权。高院亲自去监狱调查核实开发商笔录,开发商说此房我只卖给耿国孝,张金华是借贷;没跟侯淑琴【开发商的售房人】签合同。审判长最后说:“鉴于三方不同意调解,法庭庭下不再作调解工作。”2010年3月11日[两个敌对方]串通撤诉。我找到负责此案的法官,法官说:“刘金田和侯淑琴来过要求撤诉,我告诉他们,如果此案没开庭,他们可以撤诉;如果开庭后就你两人利益,也可以撤诉,现在涉及第三人的利益,所以不能撤诉。”3月20号,我接到法院通知,同意撤诉。我再找此法官说:“我也没办法。”张金华急需销赃,卖给黑社会的人并办了房产证引发此次打砸抢的原因:是同一个中级法院,得出两种判决。2002年耿国孝从开发商手购买此厅,手续齐全并交付使用。2004年开发商被批捕,放高利贷的人无法回收贷款,通过社会关系网造假;2005年起诉耿国孝,逐级法院都以假登记为由将耿国孝的厅,判给张金华【放高贷人】。就这么近百人的打砸抢。红山区公安局于2010年9月14日,给了不予立案通知,说控告被李利民抢劫一案,我局经审查认为,此案属民事纠纷,没有犯罪事实,李利民行为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地八十六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天大笑话。近百人暴力打砸抢,抢不走的砸碎,将人打坏,将国家注册13年好端端的企业,抢劫一空,却说没有犯罪事实。天哪!耿国孝该咋办?我听到我朋友说:公安局通知,不予立案,说李利民不构成抢劫,没有抢劫的事实。我连夜去找朋友,因为对朋友的话太不可理解。近百人的暴力打砸抢,人被打坏,虽然无大碍,但眼睛模糊,看不清东西,说话困难,员工被打坏在家养伤。屋内洗劫一空,抢不走的砸碎,至今受害人的财产下落不明,不能营业。竟说没有犯罪事实,我真不相信我的耳朵,可是我看到不予立案通知书,我想红山区刑警面对调取的监控录像,证人证言,刑警亲自对打砸抢现场的录像,屋内一片狼藉。就连墙上挂的各种执照,办公设备,现金,来往信函,账本,书籍等等,统统装进抢劫的卡车,使好端端的企业,至今不能营业,财产不予归还,还说没有犯罪事实,耿国孝屋内的财产是李利民的吗?砸碎的东西,破坏的电源线,电话线,充气管路就该李利民砸坏,扯乱。红山区刑警起初积极工作,为什么一反常态,作出如此判决,难道不觉得是天大的笑话吗?为民执法,一心为公,这是为谁执法。先是李利民的大爷死了奔丧,不能违背情理去抓人,现在又是没有犯罪事实。你可随便去告。老百姓的出路在哪?还有百姓的活路吗?请公安局办此案的人注意。不公正执法是要受到惩罚的。我一再告诫不要往里陷了,越陷越深,很难自拔。我问了负责此案的刑警说:“李利民有房产证,他耿国孝拿出房产证,我们就抓人。”我又问了另外人说:“耿国孝给张金华签了合同,到期不搬,屋内所有东西都归李利民。”我又问:“即使这样也应通过法院,公安局,执行局,也不能以个人行为私自暴力抢劫吧?”刑警答:“那就是他们的事了,我们管不了。”这是什么逻辑?人民纳税,给你们开支,国家养活你们,你们究竟为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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