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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手房买卖,房管局已经打完协议了,买方又找理由说不想买了,或者给他降价才继续办理过户手续

    1.本来我们买卖双方交易过程比较顺利,买方也给我3万定金,但是他办理贷款的过程中,无意间到物业打听房子的情况,这时候物业跟他说我家里老人猝死过,不吉利,让他别买我们的房子(物业之前跟我有过口角)我们家中只是老人心脏病突发,送医抢救无效过世,后来拉回家办事,因为已经过去四五年了,之前买房人并没有问及此事,我们也就没有说,现在买房人以此事为由,要求我们要么解除合同,要么给他降价(本来我们的出售价格已经低于市场指导价每平米3000元)周边新房成交价格都是我们的2倍,实在不能给他降价了,大家说我应不应该走法律程序起诉他,要求索偿百分之10违约金?2.买房已经将首付打入资金监管账户,如果他贷款审批下来,他却不办理过户,对他挥造成怎样的损失呢???他可不可以随时动用他资金监管账户里的钱??? 北京市

    房屋管理局 房价 购房 物业 举报

    提问者:anguojian

    发布于2013-08-09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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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不唱新歌 丨Lv 3
    1、定金的数额原则上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但担保法对其最高限额又作了限定,即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 ,超过的部分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意图显然是限制给付数额过大的定金 ,将定金的惩罚限定在一定的限度内。 2、法解释第119条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 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该规定说明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只有定金交付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后,定金合同才成立。 《担保法》 第六章 定 金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十条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一条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担保法解释》 六、关于定金部分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第一百一十七条 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一十九条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第一百二十条 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1 2013-08-09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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