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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房产继承后赠与再交易的税费问题,关键是否满5年的认定问题。请真正懂行的达人高手帮忙。

    各位高手,问题如下,我尽量说的详细些: 我在天津市。我的爷爷奶奶过世后,留下了一套私产房,(早就过了5年了,爷爷是1990年买的)没有遗嘱。老两口有四个子女(三儿一女,包括我父亲在内),因为我是长孙,他们都同意把这套房子给我。但是由于我是孙子一辈,没有继承这份遗产的权利,最好的办法就是先由我父亲继承(爷爷的其它儿女都已放弃继承),然后再把这套房子通过直系赠与(或买卖)的方式转到我的名下。 我现在名下没有房子,所以爷爷的这套房子在转到我名下后是我的唯一房产。不过我是打算在得到这套房子后再出售的,加上前两天新“国五条”出台,所以我给税务局打电话咨询,对方明确回复我说,只要是个人唯一住房且满5年,交易时就可以免征20%的个人所得税,这个政策天津市不变,赠与房也是如此。 现在“唯一住房”这个条件我是满足的。就是这个“满5年”,是让我迷惑的地方。各位,根据国税局的《国税发[2006]144号文件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营业税税收管理问题》这份文件,里面说“个人将通过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征收营业税时,对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 如果是这样,那么是不是说我爸爸在继承时,购房时间就按照爷爷买房的1990年来算?而我父亲再赠与给我是直系继承,如果购房时间也按照“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的话,是不是到我名下时也按1990年来算,也就是说房子只要转到我名下之后,就算立即出售,也是符合“满5年”这个要求的? 北京市

    购房 个人所得税 营业税 房产继承

    提问者:atomweb

    发布于2013-08-13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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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乐乐卷儿 丨Lv 0
    您好。我个人认为您的理解是正确的。不过赠与房产现在也是要征求契税的,这点您需要了解。具体情况再咨询下房管局。
    +10 2013-08-13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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