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房天下问答|郑州户口、不符合提取条件、但确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难道就不能提取码?就只能充公了吗?$https://m.fang.com/ask/ask_5999193.html$https://static.soufunimg.com/common_m/m_public/201511/images/asksharedefault.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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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户口、不符合提取条件、但确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难道就不能提取码?就只能充公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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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逆着光y1人走_qq
发布于2013-03-26
共9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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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超
置业顾问
不吃奶粉也没关系,只要能保证辅食的质和量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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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uuuuu
丨Lv 2
房屋撤除荒废九年后房主还拥有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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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晓方
经纪人
要是晚上一直用就买个先锋的油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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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慧明
置业顾问
现在买新房可以,二手房年底应该不错,除非有很笋的盘可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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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
丨Lv 1
这个在郑州还不能提取,目前也就是北京上海这些大城市可以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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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阳
经纪人
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取。否则,不能提取。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取。否则,不能提取。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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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迪
经纪人
可以 提取 但是要有正当理由 比如买房 偿还购房商业或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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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ixin1515
丨Lv 1
可以 提取 但是要有正当理由 比如买房 偿还购房商业或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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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参
经纪人
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取。否则,不能提取。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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