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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8个回答
  • tianyong15226655400 丨Lv 4
    这个不能保证我们只能尽快帮你办理
    +1 2014-10-07 举报
  • 吴文华 经纪人
    联系我,工作日的话当天或第二天出款
    +1 2013-05-04 举报
  • 郑璐 经纪人
    需要有租房合同和缴税证明,详情请打114 问下号码 会有回答你的
    +1 2013-02-01 举报
  • 蒋晓露 经纪人
    租房合同 缴税证明
    +1 2013-02-01 举报
  • 汤道平 经纪人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 (一)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五)出国、出境定居的; (六)户口迁出本市、县行政区域,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七)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工其他住房消费。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中的储存余额。 第二十二条 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余额尚不足的,可以提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三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的,应当凭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管理中心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进行审核,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的决定并答复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余额尚不足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
    +1 2013-02-01 举报
  • 朱永良 经纪人
    打114,问号码
    +1 2013-02-01 举报
  • 秦俊 经纪人
    租房合同 缴税证明
    +1 2013-01-31 举报
  • 文海东 经纪人
    打114,问号码···
    +1 2013-01-31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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