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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求教!!部分产权房!!

    您好!!我有一处部分产权房产,产权证上是去世的母亲的名字,是母亲留给我的遗产,我有80%的产权,请问剩下的产权是属于谁的??如果房子出租或出售与全产权房子有何不同??如果政府拆迁呢,部分产权房如何处理?房产证上的名字可以变更么??如可以变为全产权,是否必要??谢谢,盼复!!

    租房 房产继承 产权证 房产 举报

    提问者:我挤个房

    发布于2007-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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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个回答
  • 轻风之声 丨Lv 4
    另外一部分产权是你母亲单位的,是所谓标准价的房子,政府鼓励把这产权变为成本价的房子,所以估计要按差价补齐就可以上市交易了。可能还会发生一笔费用---土地出让金。
    +1 2007-06-29 举报
  • 爱房小二 丨Lv 8
    其实这涉及到你母亲的遗产分割问题,按我国遗产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第一继承人是配偶、父母、子女。这些人是不分先后、等份额地继承。你母亲去世后,她死亡后的全部个人财产由她的配偶即你的父亲(如果你的父亲早你的母亲去世,也就不存在继承问题)、她的父母即你的奶奶和爷爷(如果你的奶奶、爷爷早你的母亲去世,也是不存在继承问题)、她的子女既你的兄弟姐妹共同来继承。你所述的房屋有80%的产权,也就是你和他人共有该房屋,但该房屋现登记为你母亲名下,你可以和共有人协商看是否由一个人单独享有该房屋的产权(单独享有一方对其他共有人应作出补偿共有的价值)。在将该房屋的产权登记名下进行变更,可以由户籍管理机关和公证机关开出证明(即关于你母亲去世,遗产由谁继承等的公证证明),到房管局具体办理登记名下变更手续。在房屋还是处于共有状况下,要转让该房屋,需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同时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1 2007-06-29 举报
  • lovetao4ever 丨Lv 3
    部分产权房,是由公房出售形成的,产权人拥有房子的使用权。剩下产权属于售予房主的原所在单位。一般情况下,原单位会限制部分产权房的对外出租和出售。若出售,须向原单位办理完全产权后(补交部分产权房价同公房成本价之差)才能出售。而且原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或者出售的利益同原单位分享,房屋拆迁也是如此。向房产交易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房主名字可以变更。如只是使用,该房产享有完全使用权,无需变为完全产权。如对外出售,最好变为完全产权。现在政策可能有所变化,具体可向当地房产交易中心咨询。
    +1 2007-06-29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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