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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后又签订补充协议,但承租人没有按补充协议中所约定的兑现,所以出租人也没有兑现将房屋交付

    我是房东,2009年6月份我于承租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并在同时收到了承租人交来的租金(5年)100万,合同约定2010年7月1日前奖房屋交付使用,2009年12月我们又签订了补充协议书,补充协议中约定承租人应在2010年6月1日前借给出租人300万用于还贷款,(因为承租人知道这个房子是有抵押贷款的房子,因为出租人无力还贷,所以出租人以超低价格出租给了承租人)承租人是否借给出租人300万是原合同及补充协议生效的必要条件,补充协议原合同都有同等法律效力,所以承租人没有借给出租人300万,出租人也没给承租人在2010年7月1日前倒出房屋使用,现在承租人起诉了出租人,要求出租人交付使用此房屋,并要求赔偿承租人350万,我的问题是我应该给承租人用房屋?还是要赔偿承租人的损失,谁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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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宋氏宗亲

    发布于2010-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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