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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又签补充协议,那个更有法律效力(来自天津银行里小区)

    我是房东,我在2009年6月和用户签订了租赁合同,并签订后用户交给了我房租费,一次性付五年的房租费,使用日期是2010年的7月一1日交接房屋,在2009年的12月份我们又签订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中明确规定用户需在2010年3月份借给房东100万,(因房东的房子是因为在银行里抵押贷款100万,到期后要再次贷款)房东用借来的钱还给银行,再从银行里从新贷款100万,贷款完成后,再将100万还给用户,现在的问题是用户没有按补充规定借钱给我,所以我也没有将房子交给用户,,,,我的问题是谁违约在先,怎样处理这件事,用户起诉我让我赔偿用户的损失?请问我是否应该赔偿用户的损失????还是可以和用户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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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心曲论坛

    发布于2010-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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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搜房网友 丨Lv 10
    我也遇到了类似的问题!我与承租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后 期限为5年 签订之日第3年 又签了个补充协议:约定我借用其承租的房屋的牌匾位置以及我将我家门前的停车位归承租人使用。牌匾使用期已经到了 我不还给承租人 承租人可以依据这个拒付我租金嚒?
    +14 2011-03-31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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