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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购房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结清付款,房东也未按时交出房子,现购房方要求房东补银行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事情是这样的,我阿姨卖房,合同规定本月10号前购房者应该办好贷款等手续交清首付后剩下的钱,然后15号前我阿姨搬走。结果到了10号购房方说是贷款出问题需重新办理,于是至今未拿到钱的阿姨就决定不交出房子钥匙。本来我阿姨没打算追究他们违约在先,毕竟合同上没有注明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办,但是购房方居然提出不交出房子就应该把首付款按银行利率算利息,个人认为这种情况太过匪夷所思,请问他这么做在法律上是否站得住脚。 北京市

    购房 贷款 卖房 房子 举报

    提问者:binbinhou

    发布于2012-10-26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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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4个回答
  • 徐平平1 丨Lv 6
    住宅可以商业不行,具体多少钱你就的问售楼处了
    +10 2014-11-12 举报
  • 李荣杰 置业顾问
    对方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卖方可以追究买方迟延交付房款的违约金,在对方交付剩余房款之前,可以拒绝交房。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10 2014-09-28 举报
  • 张妍 经纪人
    按合同走,谁造成损失,谁来负责。
    +10 2014-05-25 举报
  • JOKERWS80 丨Lv 2
    对方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卖方可以追究买方迟延交付房款的违约金,在对方交付剩余房款之前,可以拒绝交房。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10 2012-10-26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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