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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ask8187690368 丨Lv 2
    您想知道房产公司这种未明确告知拆迁安置回迁房,只附加政府回购方的行为在法律上如何定性,我们来看相关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在您购买商品房的情况中,“拆迁安置回迁房”这一事实对于购房者而言,通常属于影响其是否购买以及以何种价格购买的重要信息。房产公司作为卖方,负有如实告知房屋重要情况的义务。如果房产公司故意隐瞒该房屋包含拆迁安置回迁房这一关键信息,仅以“附加政府回购方”等模糊表述,导致您在未能充分了解房屋性质的情况下产生误解并签订购房合同,这就符合了上述法律条文中“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情形。因此,您作为受损害方,有权依据此条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购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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