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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的地役权是什么
用益物权的地役权是什么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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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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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sk9422984087
发布于30天前 北京市
共3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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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odongdong525
丨Lv 3
地役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其具有以下特点及相关内容: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地役权的设立,需以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地役权的内容包括使用供役地的权利,比如通行、排水、采光等方面的便利。需役地人应按照约定的方式和范围合理使用供役地,同时要尽量减少对供役地人权益的损害。供役地人负有容忍需役地人合理使用其土地的义务,但在必要时,供役地人也有权要求需役地人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它从属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随需役地的转让而转让。同时,地役权也具有不可分性,不能被分割为多个部分分别转让或消灭。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地役权的消灭情形包括地役权期限届满、供役地或需役地灭失、地役权人放弃权利、供役地人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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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7483522351
丨Lv 2
关于用益物权的地役权是什么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地役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具体如下:1. 定义: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2. 设立:地役权通常由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合同设立,合同一般应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期限等条款。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 效力:供役地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4. 限制: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5. 消灭:地役权期限届满、供役地或需役地灭失、地役权人放弃权利等情形下,地役权消灭。地役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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丨Lv 3
地役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重要类型,指不动产权利人为了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按照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比如甲小区需要借用乙小区的道路通行,双方签订地役权合同后,甲小区便获得了对乙小区特定道路的合法使用权。地役权的设立需要满足几个基本条件:必须基于两个不同权属的不动产之间;需通过书面合同明确约定使用范围、期限和费用等条款;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才能对抗第三人。这种权利通常具有从属性,会随需役不动产的转移而自动转移。地役权与相邻权容易混淆,但二者存在本质区别。相邻权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地役权是基于当事人约定产生的。相邻权通常是无偿的,地役权则可以有偿设立。在解决实际纠纷时,需注意区分权利来源是法定还是约定。设立地役权时应当注意:需役不动产与供役不动产之间需存在实际利用需求;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得违反相关规定;若涉及共有财产,需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权利行使过程中,供役不动产权利人不得妨碍地役权人正常行使权利,但地役权人也应尽量避免对供役不动产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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