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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4101774819
丨Lv 1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小区地上停车位不能办理产权登记的,一般属于业主共有。《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同时,根据《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筑区划内的车位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才能认定为专有部分。不能办理产权登记的地上停车位,不满足此条件,无法成为开发商的专有部分。若其占用的是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应属于业主共有。但如果有证据证明开发商在建设过程中,该部分停车位未纳入公摊,建设成本也未分摊到业主购房款中,且规划上明确为开发商所有,那么开发商虽无法取得产权,却可依据相关约定享有使用和收益权,不过这种情况通常需在购房合同等文件中有明确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