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丨Lv 2
对于拆迁安置房小区这种差异化停车费收取方式的合法性,我们可以从相关法律规定的角度进行分析。判断拆迁安置房小区对本地拆迁业主免费、对其他业主收费是否合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原《物权法》相关规定已整合入《民法典》)关于业主共有权及物业服务的规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本案中,小区为拆迁安置房,若停车位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设置的,则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物业或管理方无权对不同业主实行差异化收费,本地拆迁业主免费而其他业主收费的做法违反了共有权平等原则。若停车位是规划内的车位,其归属需看拆迁协议或原建设单位与业主的约定,若本地拆迁业主通过拆迁协议获得了免费使用权,而其他业主未获得,则需看该协议是否合法有效且不侵犯其他业主的优先使用权(《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若协议合法且未侵犯其他业主优先使用权,对其他业主按约定收费可能合法,反之则不合法。综上,核心在于停车位权属及收费依据是否合法、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