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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个回答
  • ask9000410115 丨Lv 2
    关于地役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区别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地役权和土地使用权存在以下区别:1. 权利性质:土地使用权是对土地本身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能,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利用供役地的权利,是一种从属性的权利。2. 取得方式:土地使用权可通过出让、划拨、租赁等方式取得。地役权通常由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设立,也可因继承等方式取得。3. 主体范围:土地使用权主体广泛,包括各类法人、个人等符合条件的主体。地役权主体需有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区分,且供役地和需役地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都可能成为地役权主体。4. 内容:土地使用权主要是对土地的开发、利用等。地役权侧重于利用他人土地以实现自己土地的便利,比如通行、排水等。5. 期限:土地使用权有明确的法定或约定使用期限。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期限的,需役地的土地使用权存在期限的,地役权期限与该土地使用权期限一致。
    +1 2025-12-16 举报
  • ask9748225814 丨Lv 1
    1. 性质不同:地役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是为了提高自己土地的效益而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2. 取得方式不同:地役权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需通过书面合同等形式设立。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多样,如划拨、出让、租赁等,不同方式有不同的法定程序和条件。3. 权利范围不同:地役权的权利范围主要由当事人约定,一般是在他人土地上为一定行为,如通行、排水等。土地使用权的权利范围涵盖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在一定条件下的处分,具体依土地用途和取得方式确定。4. 期限不同: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土地使用权期限根据取得方式不同而有不同规定,如出让土地有固定使用年限,划拨土地一般无明确期限限制。
    +1 2025-12-15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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