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丨Lv 2
在判断回迁安置小区停车费差异化收取是否合理以及能否起诉时,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或例外情形会对处理结果产生影响。1. 拆迁安置协议中明确约定原住户永久免交停车费。如果拆迁安置协议是在小区开发建设之初,由政府、开发商与原住户三方共同签订,其中明确且具体地约定了原住户在该回迁安置小区内可永久免交停车费作为拆迁补偿的一部分,那么该约定对协议各方具有约束力。在此情形下,物业公司依据该协议对原住户免交停车费,而对后续购买户收取停车费,可能被认定为具有合理性,购买户起诉要求同等对待的难度会较大。2. 小区停车位产权归属存在特殊情况。若小区内的部分停车位产权属于开发商,且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明确将原住户所对应的停车位产权通过附赠等方式转移给原住户,而购买户购买的房屋未包含停车位产权,那么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对购买户收取停车费,而原住户因拥有产权无需交费,这种情况是基于产权差异导致的收费不同,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会直接影响购买户起诉的胜诉可能性。3. 针对原住户的免交政策是临时性的过渡措施。如果小区物业公司表示,对原住户免交停车费是小区建成初期的临时性过渡政策,目的是帮助原住户顺利搬迁和适应新环境,且该过渡期限已明确告知全体业主或在相关文件中载明,那么当过渡期限届满后,物业公司对原住户和购买户统一收取停车费,或者根据新的规定进行调整,这种情况下的前期差异化收费可能被视为合理,购买户若在过渡期限内起诉,需考虑该临时性因素对处理结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