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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年前签定了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现在相关部门以被安置人不具备安置条件和原被拆迁房屋没有修建手续为由解除安置协议?

    安置房 拆迁 房屋 举报

    提问者:ask245719727

    发布于1个月前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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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ask4466199313 丨Lv 2
    您所面临的相关部门解除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的情况,其合法性需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具体规定来评判。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在您的情况中,十年前已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且您一直连续履行相关义务,仅未获得房屋安置。该条例并未赋予相关部门在协议已签订且一方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仅以“被安置人不具备安置条件”和“原被拆迁房屋没有修建手续”为由单方解除协议的权利。解除协议需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相关部门的解除理由若未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也不属于法定解除事由,则其解除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应属违法。
    +1 2025-12-05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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