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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房合同写到提前一个月支付房租,然后第三个月需要支付下一季度的房费,第四个月属于拖欠房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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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ask884959694

    发布于22天前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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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ask1967350145 丨Lv 2
    您问的租房合同中关于提前一个月支付房租,第三个月需支付下一季度房费,若不支付第四个月是否属于拖欠房租的问题,需要结合合同具体约定和支付周期来判断。在您描述的租房合同约定下,若第三个月未支付下一季度房费,第四个月是否属于拖欠房租,取决于合同对“提前一个月支付”所指向的具体支付周期节点。1. 如果合同明确约定每“季度”为一个支付周期,且“提前一个月支付下一季度房费”是指在本季度到期前一个月支付下一季度费用,那么假设第一季度(例如1-3月)房租已缴,第二个季度(4-6月)房租应在本季度(1-3月)的第三个月(即3月)支付。若3月未支付,则4月起使用房屋但未支付对应季度房租,此时第四个月(4月)属于拖欠房租。2. 若合同中“缴费四个月”为笔误或特殊约定,实际应为“缴费每季度”,但“提前一个月支付”的起算点约定不清晰(例如未明确是从入住日起算还是自然月起算),则需结合交易习惯或双方补充约定判断。若无法明确,可能需要通过合同解释规则确定支付义务时间,若仍无法确定,未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则可能构成拖欠。
    +1 2025-12-04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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