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丨Lv 1
关于农村宅基地多余部分的所有权归属,我国《土地管理法》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可作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这表明,农村宅基地的使用以“一户一宅”和“面积法定”为原则。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是我国土地制度的根本规定。村民通过合法审批获得的是宅基地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且使用权的范围严格限定在审批的面积标准之内。因此,对于“农村宅基地多余部分”,无论该多余部分是合法审批后超出标准使用,还是未经审批擅自占用,其所有权的性质不会改变,依然归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对合法审批面积内的宅基地享有使用权,对于超出部分,因不符合法定标准,自始不享有合法的使用权,更谈不上所有权。故,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多余部分的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