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丨Lv 2
“户籍迁出未满5年的原村民,在村集体进行土地和宅基地分配时,可以享受与常住居民同等的权益”这一表述,意味着在特定条件下,即便原村民户籍已迁出但未满5年,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延续、宅基地使用权保留、补偿分配资格以及流转权益方面,仍与未迁出户籍的常住居民享有相同待遇。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随意收回承包地。因此,若原村民在承包期内迁出户籍但未满5年,且未在新落户地获得土地分配,其原承包地权益不受影响,可继续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常住居民同等参与土地流转、收益分配等活动。若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则需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此时不再享有与常住居民同等的土地承包权益。若房屋因自然灾害或年久失修倒塌,村集体有权收回宅基地,此时原村民不再享有与常住居民同等的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与户籍紧密相关,但存在例外情形。若宅基地上有房屋,即使户籍迁出,房屋作为私有财产仍受法律保护,权利人可继续使用宅基地直至房屋自然灭失。在此期间,原村民与常住居民享有同等宅基地使用权,包括对房屋的必要维修(但不得翻建、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