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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52条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52条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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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sk8521271362
发布于1个月前 北京市
共2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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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2851459532
丨Lv 1
根据以上内容,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52条内容为: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具体解读如下:1. 宅基地闲置情形:如果宅基地处于空闲状态,或者房屋坍塌、拆除达到两年以上且未恢复使用,这种情况下不会确定土地使用权归个人。2. 已确定使用权的处理:要是之前已经确定了该宅基地的使用权,那么集体要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进行土地登记的注销操作,之后土地就会由集体收回。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避免土地闲置浪费,保障集体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对于涉及此类宅基地的相关权益人来说,应及时关注规定要求,避免因不符合条件而失去土地使用权。同时,集体组织也应按照规定流程做好相关土地的管理和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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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hxs
丨Lv 3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52条内容为: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这一规定旨在合理利用土地资源,避免土地闲置浪费。对于长期闲置的宅基地,明确其土地使用权的处理方式。若宅基地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达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不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确定的,经集体报县级政府批准,注销土地登记,土地收归集体。如此可促使土地流转,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障集体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与有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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