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厂房租赁到期进行搬迁,在现地址所在的花都虽然找到了适用厂房,但因装修改造费用高是否要签署一份(劳动合同补充协议)?
公司因厂房租赁到期进行搬迁,在现地址所在的花都虽然找到了适用厂房,但因装修改造费用高,选择搬迁去黄埔区,现有花都地址到黄埔新地址距离70公里。在公司确定搬迁办理注册变更之前没有正式开过全员大会或者给本人书面通知,直到厂房装修动工前两天,才开了一个安置说明会。说明的内容是如何解虽然公司认为已经尽力提供班车(每天一趟),住房补贴(4人合住一间),稳岗(1000元/月,后续递减)等条件,到本人通勤时间比现在状态,将增加3小时/天。且决员工的通勤住宿问题,本人工作为研发岗位,平时加班平均30H/月,比较多。这种情况下,很难同意跟公司一起搬迁,是否可以要求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进行经济补偿?公司曾经以"现有劳动合同中工作地点为公司注册所在市,变迁后虽然是黄埔,还是满足劳动合同"为由,拒绝协商解约并进行经济补偿。另外现有劳动合同首页体现了公司注册地址,如果本人选择随便,是否要签署一份(劳动合同补充协议)?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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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sk608150953
发布于2025-09-22 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