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房天下问答|合同写明了易耗品超过租房第一个月后由承租方承担责任,那电器自然损坏了这个能由出租方承担嘛$https://m.fang.com/ask/ask_52696528.html$https://static.soufunimg.com/common_m/m_public/201511/images/asksharedefault.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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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写明了易耗品超过租房第一个月后由承租方承担责任,那电器自然损坏了这个能由出租方承担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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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sk8266808221
发布于2025-08-22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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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4602464708
丨Lv 2
关于租房电器自然损坏责任划分的法律依据,需结合《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进行适用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结合本问题,电器作为租赁物的一部分,若发生自然损坏,出租人原则上负有维修义务。首先,电器自然损坏属于正常使用过程中的损耗,不属于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害,因此应由出租人负责维修。其次,合同虽约定“易耗品超过第一个月后由承租方承担责任”,但该条款是否涵盖电器类物品需结合具体条款和租赁物整体情况进行判断。若电器不属于合同中明确列举的“易耗品”范畴,该条款不能当然适用于电器维修责任的划分。此外,即使合同中存在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的约定,也需审查其合法性。若该条款明显加重承租人责任、排除其基本权利,可能因违反《合同法》第四十条关于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综上,在合同未明确、合法地将电器自然损坏责任转移给承租人的情况下,出租人仍应依法履行维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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