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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1943843372
丨Lv 1
从您描述的情况来看,这个案件确实存在一些值得探讨的法律问题。我理解您对判决结果的不满意,但需要客观分析几个关键点:首先,关于一审未出庭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如果您当时确实有正当理由未能出庭,应当在一审判决后15日内提出再审申请,现在可能已过时效。其次,二审法院认为欺诈售房等主张不属于二审范围,这个判断需要结合具体证据来看。如果这些主张在一审时未提出,二审确实可能不予审理。但若一审已提出却被错误驳回,理论上可以申请再审。关于您提到的解除合同事由(疫情、收入下降等),合同法确实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但司法实践中认定标准较严格,需要证明这些变化确实导致合同根本无法履行。建议您可以考虑以下途径:1. 收集新的证据证明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在6个月内向高院申请再审2. 如发现审判程序违法,可向检察院申请抗诉3. 与开发商协商和解方案这类案件需要结合具体证据材料才能准确判断,建议携带完整案卷材料当面咨询,以便给出更有针对性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