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房天下问答|上海98年动迁私房,产权人为我外婆一人名字,被安置人有我、我妈妈、我爸爸、外婆和舅舅还有就是外婆作为产权人份额与我们被安置人份额一样呢爸爸、外婆和舅舅还有就是外婆作为产权人份额与我们被安置人份额一样呢?$https://m.fang.com/ask/ask_52420780.html$https://static.soufunimg.com/common_m/m_public/201511/images/asksharedefault.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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丨Lv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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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9727784642
丨Lv 0
关于动迁私房产权分配问题,需要区分产权人和被安置人两类主体的权益。产权人因房屋被征收获得的补偿属于物权补偿,而被安置人获得的补偿属于居住权保障性质,二者法律性质不同。产权人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动迁补偿中的房屋价值补偿部分应全部归产权人所有。这部分补偿是对其物权的直接补偿,与被安置人无关。而被安置人因共同居住事实获得的补偿,包括安置面积或安置费,应由所有被安置人共有。具体到您的情况,外婆作为唯一产权人,房屋价值补偿部分应全部由其获得。而安置补偿部分(如安置房购买资格或安置费)则应由列明的被安置人(您、父母及舅舅)共同分配。产权人和被安置人份额是否相同,要看当地动迁政策对安置补偿的具体规定,通常产权人不会重复享受安置补偿。实际操作中需注意:动迁协议会明确区分两类补偿,建议查验协议条款。若存在争议,可要求动迁单位出具补偿明细说明。家庭成员内部可通过协商签订书面分配协议,避免后续纠纷。历史遗留问题还需结合当年动迁政策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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