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我独居母亲租住青岛纺机公司房屋(国有企业)该房于2019年要拆迁
律师好我独居母亲租住青岛纺机公司房屋(国有企业)该房于2019年要拆迁,母亲去世以后,其户口上有母亲的外孙女,因为外孙女其父亲是农村,所以其户口无法迁出。一直在我母亲户口上“空挂户口”,而且其没有在该房屋居住。在办理拆迁时,纺机公司对于变更承租人和出售不敢违法办理,青岛市北区政府拆迁办,作出承诺,办理中住户出现问题,由市北区政府办事担责!后来拆迁办违法对该房屋进行了征收,外孙女得到了拆迁补偿款119万元,外孙女系无处分权的人签订的补偿协议。该协议的效力应当为无效!后来,我们起诉外孙女“为不当得利,但是市北区法院,违法在我诉讼请求上加上了一幢与我案没有丝毫关系的房屋,将不当得利的案由改成房屋纠纷!明目张胆造假!但是各级法院和检察院对法官违法不管不问!全部裁定为:“上述公司对其自管房屋享有自主管理的权利,因该公司对其自管房屋承租人的变更及审查确认而产生的纠纷,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驳回起诉”上述《裁定》违犯《民法典》第732条,以《青岛公有住房出售暂行办法》,《青岛共有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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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sk3309107397
发布于1个月前 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