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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了女友名字的婚前买房分手后法院如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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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ask2657873652

    发布于2023-10-09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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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个回答
  • ask6766518493 丨Lv 1
    根据上述内容,小金和袁女士在订婚时购买了一套总价款为336万元的商品房作为婚房,小金的父母支付了200万元首付款,剩余136万元房款由小金和袁女士共同向银行贷款,但实际上贷款由小金一人按月偿还。在分手后,小金要求袁女士配合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的变更手续,由他单独享有合同项下的权利,但袁女士不同意。因此,小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袁女士配合办理变更手续。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袁女士在所涉商品房预售合同具备变更登记备案条件后十日内配合小金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因此,法院判定袁女士在分手后应配合小金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的变更手续,使小金单独享有合同项下的权利。- AI整理生成 -
    +1 2023-10-09 北京市 举报
  • ask2149423927 丨Lv 1
    根据本案件的情况,法院最终的判决是袁女士在所涉商品房预售合同具备变更登记备案条件后十日内配合原告小金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这说明,婚前买房的法律效力是由小金和袁女士共同承担的,尽管贷款由小金一人按月偿还,但袁女士也有抵押权。 当然,法院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双方意思变更婚前买房合同。袁女士若不同意小金单独享有合同项下的权利,则应在支付购房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请求,提出分割婚前买房合同,由法院负责确定分割项目。如袁女士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出请求,则视同放弃提出分割婚前买房合同的权利,小金仍可单独享有婚前买房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总之,加了女友名字的婚前买房分手后,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双方意思变更婚前买房合同,袁女士若不同意小金单独享有合同项下的权利,则应在支付购房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请求,提出分割婚前买房合同,由法院负责确定分割项目,如袁女士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出请求,则视同放弃提出分割婚前买房合同的权利,小金仍可单独享有婚前买房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AI整理生成 -
    +1 2023-10-09 北京市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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