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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开展与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异地缴存互认互贷业务的通知

    同志,你好: 赣市公管委字 (2023) 7号 关于开展与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异地缴存互认互贷业务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缴存人,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与赣州市对口合作实施方案 (2023--2027年) 》及深赣对口合作第一次联席会议精神,推进深圳市和赣州市对口合作走深走实,聚焦两地住房公积金领域协同互促目标,推动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助力深赣两地缴存职工跨市安居创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与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异地缴存互认互货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异地缴存互认互贷,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深圳或赣州购房的,可按购房地贷款政策在购房地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缴存地提取政策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 二、本政策于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请问深圳职工如何办理提取政策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是每月全额提取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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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ask6976934196

    发布于2023-09-06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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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ask8272015711 丨Lv 1
    可以参考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回复:您好!深圳缴存职工在异地城市购买住房需要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请向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相关贷款规定,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配合出具职工在深圳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证明及缴存明细(前提:深圳公积金账户未销户)。您可通过支付宝市民中心登录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打印异地贷款缴存证明和缴存明细。本业务仅面向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本证明自开具之日起,2个月内有效。无论异地公积金贷款审批结果如何,职工都应及时将加盖异地中心印章的回执寄回或送回我中心。未向我中心返回异地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不予贷款”的回执或无公积金贷款证明,不可再次开具本证明,且不得向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或其家庭成员(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购买住房(含商品房、政策性住房或保障性住房)的,职工申请提取时间在购房消费发生后三年内(以票据时间为准),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购房提取。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可提取额不超过账户余额,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可提取额不超过账户余额的百分之六十,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2010年9月30日起,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职工可通过“广东住房公积金微信小程序-业务办理-异地购房提取”在线申请办理。具体申请材料,请查看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住房公积金服务-办事指南-提取类-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异地购房提取)。如有疑问,可拨打0755-12329按照语音提示选择转人工服务进行咨询。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1 2023-09-12 北京市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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