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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浦东新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政策咨询

    尊敬的浦东新区相关领导: 本人对于《浦东新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中的第三十五条(用地人数的计算方法)中:“符合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可以计入户内”表疑问。请麻烦答复一下下列2个问题。 请问:1、“符合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可以计入户内”其中“规定的其他人员”是指哪些麻烦具体说明一下。 2、因部分征地享受社会保险且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及户口已迁回原所在地的小城镇户籍、自理口粮户,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生产生活在本村的人员。是否为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可以计入户内。 烦请区农业农村、规划资源、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解释一下,给予本人书面答复,谢谢。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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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ask8826907807

    发布于2023-07-09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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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ask3641782647 丨Lv 1
    据上海市浦东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回复: 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杨同志: 您反映的信访事项已受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反映:对于《浦东新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中的第三十五条(用地人数的计算方法)中:“符合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可以计入户内”表疑问。请麻烦答复一下下列2个问题。请问:1、“符合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可以计入户内”其中“规定的其他人员”是指哪些麻烦具体说明一下。2、因部分征地享受社会保险且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及户口已迁回原所在地的小城镇户籍、自理口粮户,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生产生活在本村的人员。是否为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可以计入户内。烦请区农业农村、规划资源、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解释一下,给予书面答复。 收到信访件后,我委农村工作指导处会同相关部门经认真研究: 一、《浦东新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引用了市政府第16号令第三十五条规定“区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关于农户申请建房用地人数的具体认定办法”,在新区建房实施细则中第三十五条(用地人数的计算方法)也有“符合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可以计入户内”的条款。 关于“符合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可以计入户内”,目前没有该条文的具体规定。 二、来信所说“因部分征地享受社会保险且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及户口已迁回原所在地的小城镇户籍、自理口粮户,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生产生活在本村的人员,是否为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可以计入户内”。根据《浦东新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规定,上述人员不属于“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可以计入户内”的情形,不能作为建房人口计入户内。 感谢您对我委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上海市浦东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8月3日
    +1 2023-09-04 北京市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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