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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使用权回收价格及房产补偿价

    您好!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第28条规定:“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及其建筑物。因破产、清算、自愿或者强制迁出高新区等情形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收回价格不得高于原出让合同的剩余年期地价,建筑物补偿价格不得高于建筑物成本价减折旧价。具体实施办法由高新区管理机构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另行制定。” 请问: 1.是否有另行制定的详细规定或办法? 2.上述建筑物成本价减折旧价,具体如何计算?成本价是指房地产证上的登记价?还是贵局在拟收回建筑物时,重新聘请第三方评估公司按重置成本法评估的建筑物价值(已扣减折旧价)?贵局将按哪种价格标准回收? 3.上述土地剩余年期地价的计算方法是怎样的?是按土地出让价,根据使用年限线性折旧?还是根据基准地价土地年限调整得到剩余年期地价? 4.若以上土地、房产现已被法院司法执行,能否直接进行拍卖(根据该条例29条,应可进行拍卖)。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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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ask9597292199

    发布于2023-08-14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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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ask5341061625 丨Lv 1
    给你看看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在官网的回答:您好!您反映关于《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的相关事项,现回复如下: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高新区是指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目的,经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批准,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在深圳湾设立园区和市政府划定的其他经济性区域。据了解,光明区不属于上述区域范畴。感谢您对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作的支持!
    +1 2023-08-17 北京市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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