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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ask201132145 丨Lv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房屋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原房主在配合房屋过户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政府安置房的费用,并配合安置房的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原房主有权就过户的协议等有关事宜与新房主订立合同,但在过户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考虑到第三方利益的保护。因此,原房主可以与新房主协商,同意安置房的费用由新房主来承担,即新房主支付安置房的费用,原房主免除费用,以此达成过户的目的。
    +1 2023-08-14 北京市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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