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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征缴土地闲置费行政复议程序问题咨询

    尊敬的领导您好,目前我们单位与高校正在合作开展全国征缴土地闲置费的研究项目,现就深圳地区征缴土地闲置费的行政复议程序问题向贵单位咨询: 根据《深圳市贯彻执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深规土(2013)22号】第11条以及《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14条之规定,我们理解深圳地区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应经过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及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由于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经过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3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3条,若对深圳地区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申请复议,依法应当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同时将深圳市人民政府列为被申请人,请问这一理解是否符合规定? 望得到贵单位回复!谢谢!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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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ask851078346

    发布于2023-07-12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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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天涯忆梦 丨Lv 0
    给你看看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在官网的回答:您好!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若具体行政行为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则以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1 2023-07-14 北京市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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