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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的确定问题(希望能直接正面解答,不要照搬条文)
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包含职工上一年度的年终奖金。问题如下: 1.统计员工上年度全年收入时按照“应发-病事假扣减-其他责任扣款”是否符合规则? 2.因年终奖发放时间滞后,在2022年3月发放的是2021年年终奖,2023年3月发放的是2022年年终奖,请问统计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时,是该职工“(2022年1-12月的月度税前应发合计+2022年3月发的2021年的年终奖)/12”,还是“(2022年1-12月的月度税前应发合计+2023年3月发放的2022年的年终奖)/12“? 希望住建局能正面解答我的疑惑,而不是再给我看一遍条文,谢谢。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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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lasetubin
发布于2023-06-28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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