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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房屋安全责任人应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遵守的规定

    问题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目前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情况下,如何续交维修金,是否有适用于深圳市各区的具体的管理办法? 问题2:《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房屋安全责任人因履行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四、五项所规定的责任需承担相关费用的,可以按规定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如房屋安全责任人履行责任,但并不涉及住宅共用部分的维修,是否仍可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房屋安全责任人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时,是否需执行《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如否,应遵守哪些规定? 北京市

    提问者:ask75099545

    发布于2023-05-10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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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ask6172232340 丨Lv 2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官网有这样的回复:您好,您来件咨询关于维修资金续筹及使用等问题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关于维修资金续筹问题。《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详细规定了维修资金续筹程序。如小区未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可以按照《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以及《深圳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住宅区业主委员会职责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依法由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组织开展维修资金续筹工作。二、关于维修资金使用范围问题。根据《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第四条之规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仅可用于保修期满后共有物业的安全检测鉴定、维修、更新和改造,专有部分的维修、改造不属于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三、关于维修资金使用程序问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包括专项使用、日常使用和应急使用三种使用情形。《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五条相应规定了专项使用、日常使用、应急使用的申请程序。再次感谢您对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10 2023-05-16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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