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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咨询土地拍卖过户事宜

    我公司通过拍卖方式竞得土地权益一宗。 该土地原为集体用地,土地位置在宝安区,原权利人仅于1996年与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宝安分局、村股份公司三方签订《协议书》,约定村股份公司同意深圳规划局宝安分局征用该土地,征用涉及的征地拆迁补偿等问题有原权利人与村股份公司协商借据,规划局对股份公司不做任何补偿,《协议书》签订后,该土地转为国有。 但原权利人没有缴纳任何土地出让金,所以未办理物权登记或签订土地岀让合同。 请问,我公司目前能否凭拍卖结果办理 上述土地的过户手续?如可以,还需缴付的税、费有哪些? (恳请书面回复,感谢!)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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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ask466318842

    发布于2023-04-26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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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ask4695370219 丨Lv 1
    这是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在官网的回答:您好:您反映的两个问题一并回复如下:一、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七条:下列房地产,应当经主管机关批准,并补足地价款后,方可转让:(一)通过行政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二)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减免地价款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上述两宗地已被公安机关查封。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八条第二项: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不得转让。三、上述两地块办理转移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已将上述相关情况电话通知您。感谢您对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作的支持!
    +1 2023-04-28 北京市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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