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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ask2962767209 丨Lv 1
    你好,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所以在收楼前的物业管理费让开发商交纳。 在收房时需要求开发商出示《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竣工验收备案表》,开发商未取得的话,买受人可以不收楼,并可要求解除原购房合同退还房款及利息
    +1 2023-04-27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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